劳动争议防范与处理:来自北京的最新司法实践
北京市作为劳动争议案件的高发地和司法实践的前沿阵地,其每年发布的“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十大典型案例”具有极强的风向标意义。这些案例直面“劳动碰瓷”、“职场霸凌”、“竞业限制滥用”等社会热点,为全国企业提供了宝贵的风险防范镜鉴。本部分将对2024年发布的这批案例进行逐一深度解析。

一、以用工事实认定网约家政工与家政公司关系
二、故意不订立劳动合同索要双倍工资未获支持
三、劳动合同中关于工资异议期的约定应属无效
四、用人单位对“三期”女职工调岗应合法合理
五、员工未到指定医院就诊不必然构成严重违纪
六、试用期内多次迟到被认定为不符合录用条件
七、遭遇职场霸凌员工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获支持
八、用人单位解除隐瞒利益冲突高管人员获支持
九、用人单位不得滥用竞业限制损害劳动者权益
十、事业单位职工提前离职应当支付培训违约金
北京市2024年劳动争议典型案例核心裁决要点
案例主题 (争议焦点) | 核心裁判观点 | 企业合规启示 |
1. 网约家政工劳动关系认定 | 根据用工事实而非合同名称认定劳动关系,受平台管理、从事核心业务、获取报酬的家政工构成劳动关系。 | 平台型家政公司需正视劳动关系风险,对符合条件的家政工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、缴纳社保。 |
2. 恶意不签合同索要双倍工资 | 劳动者为谋取不当利益,故意拒绝签订劳动合同,其索要双倍工资的请求违背诚信原则,不予支持。 | 企业应保留好曾主动要求签订劳动合同的证据(如邮件、微信记录),以应对“劳动碰瓷”风险。 |
3. 工资异议期约定无效 | 劳动合同中约定“N日内不提异议视为认可工资”的条款,因排除了劳动者法定权利而无效。 | 废除合同中不合理的工资异议期条款,劳动者对工资的追索权受法定仲裁时效保护。 |
4. “三期”女职工调岗 | 将怀孕女职工调往外地,未协商一致且缺乏合理性,属违法行为。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。 | 对“三期”女职工的岗位调整必须合法、合理,并充分协商。任何带有惩罚性或不便性的调岗都极具风险。 |
5. 病假管理与指定医院 | 员工未到指定医院就诊不必然构成严重违纪。单位在无证据证明病假存疑时,反复要求复查超出合理范畴。 | 病假管理制度需兼顾单位管理权与员工就医自主权。要求去指定医院复查需有合理理由,不能过于严苛。 |
6. 试用期迟到被解除 | 员工在试用期内短时间高频次迟到,且无合理理由,可被认定为不符合录用条件。 | 录用条件应尽可能量化(如出勤率),并向员工公示。对试用期员工的考核应留存记录。 |
7. 职场霸凌与被迫解除 | 单位对员工采取侮辱性、惩罚性措施(如罚抄经书),构成未提供劳动条件,员工被迫解除合同可获经济补偿。 | 严禁职场霸凌。管理者滥用职权对员工进行人格侮辱,将直接导致企业败诉并支付经济补偿。 |
8. 高管隐瞒利益冲突被解除 | 公司高管隐瞒其设立关联公司并与本公司发生业务往来的事实,构成严重违规,单位可合法解除。 | 高管人员负有更高的忠诚义务。企业应通过制度明确利益冲突的申报义务,并严格执行。 |
9. 竞业限制滥用 | 对普通健身教练等非高级、非涉密岗位约定竞业限制无效,单位不得滥用该制度限制员工正常择业。 | 严格限定竞业限制协议的适用对象,避免“全员竞业”,并确保依法支付经济补偿。 |
10. 事业单位培训违约金 | 事业单位为职工提供专项技术培训后,可约定服务期和相应的违约金。职工提前离职需按约定赔偿。 | 培训协议需明确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计算方式。违约金约定应与培训投入相匹配,遵循公平原则。 |